查看原文
其他

聊聊欧盟《数字服务法》里的交易商角色

风海铜锣 风海铜锣
2024-10-07

⬆️欢迎戳蓝字关注⬆️

前言

关于欧盟的《数字服务法》,可以往回参考这两篇:

  1. 苹果开发者近期遇到的欧洲《数字服务法》合规性问题

  2. 苹果开发者近期遇到的欧洲《数字服务法》合规性问题(续)


本篇严格上也算第三篇,其实我以上文章说过,开发者现在可以先别较真自己算不算交易商,但是这一篇还是较真写了。写这一篇是有理由的,参见后记部分。注意,这篇文章仅仅是补充参考

这篇文章更多的是解惑性质,因为市面关于这个话题确实说的不多,开发者也一头雾水,我现在之所以能好好讲这个话题,也是多亏了一个学律师朋友的帮助(跨行交流真有必要),以及他推荐的一篇律师写的文章,这位朋友的文章,非常有参考价值:

数字新章:欧盟DSA“交易提供商”的辨析
我这篇文章也是基于这份解析,结合与那位小伙伴的沟通,加上自己作为开发者的总结,过滤掉一些开发者不用太关心的部分,整理出来的。


关于交易商的定义问题

《数字服务法》对交易商的定义看起来好像很含糊。如下:

任何为贸易、商业、手工业或职业相关目的而行事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公私性质,包括任何以其名义或代表其行事的人。

这段话看似不明不白的,其实并不是数字服务法自创的,它是参考借鉴了《消费者权益指令》和《不公平商业行为》。这三个条例对交易商的定义雷同度非常高。正是因为高度借鉴,所以即使《数字服务法》对这个定义的落笔很少,那也可以参考其它两个条例来补充理解。

仔细斟酌定义的字眼,“为贸易、商业、手工业或职业相关目的”,可以看出,“目的”两个字是定义是不是交易者的重点。

开发商开发商品,很难不说他没有带着商业目的,因此开发商做的产品,是更偏向于属于交易商的,甚至即使他的产品是免费的,但是只要有证据表明他的产品有商业目的,那么严格上来说,他也是“交易商”。

而如果是个人开发者,开发的产品如果是业余爱好作品,并且产品内没有和用户有任何交易,那么即使他有通过这个产品获得收益(例如打赏,打赏是用户自愿的,并不是交易,当然如果开发者向用户索取打赏做交易,那事情又复杂了),也可以判定他不是交易商。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我们没法单凭是否含广告,是否有内购甚至是否全免费这些形式来定义交易商了。

目的这个概念的主观性

这个定义最难判定的地方在于“目的”存在严重的主观性。

例如我打你一拳把你打伤了,你可以说客观上我把你打伤了,但是你不能说我是出于嫉妒想要你毁容才把你打伤了。“出于嫉妒想要你毁容” 属于动机和目的,这部分需要有证据来证明才行。

因此在目的这个问题上,判断一个开发者是不是交易商需要从开发者实体、产品类型等角度来分析才能获得结论。

如某公司开发了一款金融理财产品,那么他很难辩称自己不是“交易商”,因为在通俗认知里,金融理财产品本身就带有明确的商业目的。但无论如何,既然他存在辩称的空间,作为平台的苹果就很不愿意介入这类不能立刻判断是和否的事件,况且欧盟如果不急,苹果急什么。

参考苹果上架的很多抄袭玩法,审核如果觉得有抄袭但仅仅是嫌疑的话,也不会轻易不让它上架。因为“对抄袭的认定还存在争议”。

新法案判罚案例的稀缺

很多条文即使用很多字来陈述一个定义,但还是没办法根据条文来确定某项事物,这是因为现实世界远比条文复杂。像交易商这个定义,真的要确定起来除非有判罚案例,然后大家跟着判罚例子参考着做就行了。

举个例子,在俄罗斯方块这个游戏玩法被全世界抄袭时,大部分公司敢抄的很彻底,“玩法本身不具有版权”的想法深入人心,直到一家叫 Xio Interactive 的公司因为规模做的太大被告上法庭,最终 Tetris 版权方胜诉,同时法院对玩法抄袭这件事做了细致的解释,这才给了业界一个明确的判罚参考(俄罗斯方块案)。而在此前,苹果对 Tetris 的投诉一直都只踢皮球,除非开发者认怂,否则并不真的采取什么行动。Xio Interactive 也是跟 Tetris 硬刚到上了法院才彻底下架了产品。

《数字服务法》中的交易商这个定义也是同理,大家都说不清楚的时候,那么所有开发者,包括苹果,都不会特别去上心和较真。除非有一个具体判罚案例出来。

因为是新法案,都没出什么判罚案例,所以,大家其实都在观望着欧盟,欧盟享有最终解释权,这才是重要的。最后定义的松紧度完全取决于欧盟采取的究竟是紧张还是宽松的态度。

其它法案的参考案例

在关于交易商定义的案件里(不是《数字服务法》的),有一个案件法院指出了一些定义参考(但也只是参考)。

重点是下面几条:

  • 是否是有组织的进行服务和销售

  • 产品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 是否具有商业活动身份(如公司法人)

  • 是否缴纳增值税


另外法院还强调这些标准“不是详尽的,也不是排他的”,这就是说判断是不是交易商还需要人来综合考量。

中国开发者关心的

这部分才是最重点的。

学法律的小伙伴和我说,如果不分发欧盟地区,那么交易商身份可以选否,这部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但是对我们开发者,这个信息不算太重要,因为……对出海开发者来说,欧盟这块地区是很难割舍的。因此,下面讲的肯定是开发者想要勾选欧盟地区的时候,考虑的话题。

如前所述,关于“交易商”的定义存在相当大的讨论空间,因此苹果这边只能采取被动行动,不作为的态度。

只有上升到法律诉讼或者欧盟判罚的层面,苹果才会去较真“交易商”的定义。

因此我这里可以下一个结论:不管你在 AppStore 填自己“是”或者“不是”,苹果现在不是很在乎,他更在乎的是,“你赶紧填我好交差”。

如果有人非要较真用了 Admob 广告算不算交易商,那我根据之前的分析,还真可以回答:如果你是以盈利为目的,还真可以算是;但是你也有权利辩称你打广告是出于慈善目的,你的收入会全部捐给慈善机构🤣。

关于开发者的行动建议,我在前面两篇提过了。

对小公司和个人,不管填是还是填否,大概率最后都是风平浪静,对大厂来说是不填是也得填是,而且填了后真正的挑战才刚刚开始,毕竟他们才是欧盟要割的肥肉🤣

后记

之所以写这一篇,是因为我写了前面两篇文章后,有个学法律的在读硕士同学加了我聊天,他说《数字服务法》是他们现在关注的典型法案,肯定是要学习的,在网上搜到的公众号文章里只看到两个律师写的以及我写的这两篇。我也赶紧借机跟他讨论了下这里面的细节,感谢这个小伙伴,让我受益良多。

移动开发者联盟入群指引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风海铜锣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